学习小结:
1.《条例》第一百四十二条提到的“有关规定”,包括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,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3月印发的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、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、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》,中共中央办公厅2018年12月印发的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》等。2.《条例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为新增。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》和2021年3月印发的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“一把手”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》等,都对受请托人向党组织报告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作出规定。课堂提问:
1.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、执纪执法活动,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 、打招呼、说情,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、 活动施加影响,情节较轻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2.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、项目立项评审、 等活动,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,情节较轻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3.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,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的,应如何处理?